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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江硕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车用减震器系列产品暨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公示 温州江硕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车用减震器系列产品暨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
2020年1月12日,温州江硕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温州江硕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车用减震器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提出自主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温州江硕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选址于平阳县滨海新区海泽路103号,建筑面积为9812.86m2。项目于2014年3月委托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温州江硕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车用减震器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4月8日取得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批复号:平环建[2014]48号)。由于市场需求,公司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了新的产品和设备,并对原来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了一定的变动,故于2019年2月委托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温州江硕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3月取得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批复号:平环建[2019]35号),此次验收范围为年产100万套车用减震器系列产品和10万个轮圈建设项目。 项目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目前该项目主要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具备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的条件。 二、工程变更情况 经现场调查确认,环评中要求生产废水经氧化反应+混凝沉淀处理,实际建设情况: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其它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水帘废水、喷淋塔置换废水和生活污水;清洗废水、水帘废水和喷淋塔置换废水经絮凝沉淀后纳管进入平阳县东海污水处理厂;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排放。 (二)废气 项目产生的主要废气为抛丸粉尘、抛光粉尘、喷砂粉尘、熔化烟尘、浇铸废气、喷塑粉尘、固化废气、喷漆及烘干废气、天然气燃料废气和食堂油烟。 抛丸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28米高空排放;抛光粉尘经湿法除尘处理后,尾气呈无组织逸散;喷砂粉尘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砂作业后喷砂粉尘回收利用;熔化工序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30米高空排放;浇铸废气呈无组织逸散;喷塑粉尘、固化废气、喷漆及烘干废气经水帘+水喷淋塔+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引30米高空排放;天然气燃料废气经集气后引28米高空排放;食堂油烟废气集气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30米高空排放。 (三)噪声 该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于冲床、抛光机、石墨盘搅拌机、废水处理设施水泵、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措施。 (四)固体废弃物 项目主要固体废物为金属边角料、废乳化液、生活垃圾、收集的粉尘、废漆渣、炉渣、废包装桶、一般包装材料、污泥、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金属边角料、收集的粉尘、炉渣和一般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处理;废乳化液、废漆渣、废包装桶、污泥和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内,委托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污染物排放达标性 (1)污水 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表明,生产废水排放口水质的pH范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悬浮物和石油类排放浓度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小于《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浓度限值。生活污水排放口水质pH范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动植物油类排放浓度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小于《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浓度限值。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表明,净化后的抛丸废气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净化后熔化炉废气的烟尘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新改扩建标准;净化后的调漆、喷漆、烘干、固化、喷塑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VOCs、苯系物、乙酸酯类排放浓度均小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食堂油烟废气净化后排气筒的废气监测结果中,饮食业油烟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相应标准限值。 根据实际情况在厂界北侧布置一个上风向点位,在厂界西侧布置3个下风向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两天六次监测结果表明,颗粒物小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小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6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噪声 根据实际情况于温州江硕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厂界东侧(3号测点)、南侧(2号测点)和北侧(1号测点)共设置3个噪声测点,其两天昼夜监测结果表明,厂界南侧和北侧噪声均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东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厂界南侧和北侧测点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东侧测点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2、污染物总量控制 根据监测报告核算,企业实际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核定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要求。 五、后续要求 1、依照有关验收技术规范,完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相关内容及附件;及时公示企业环境信息和竣工验收材料。 2、完善废气收集系统,提高废气集气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时更换活性炭及UV灯管,并做好有关记录台账,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3、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防止废水跑冒滴漏,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规范排放口设置,完善环保标识和台账。 4、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合理布局,并对噪声源所在的生产车间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5、规范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分区暂存,加强危险废物暂存管理,及时委托处置,完善警示标志和管理台账。 6、加强车间环境管理,继续完善各类环保管理制度,各类环保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将环保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环评内容及批复要求落实生产,若发生重大变化则须另行报批。 六、验收结论 经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温州江硕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车用减震器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环保手续齐备,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环境保护设施已基本按批准的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经查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基本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经审议,验收组同意该项目完善后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 七、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人员信息详见签到单。
验收组成员签字:
温州江硕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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