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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裕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下载文件:179验收意见(裕泰汽车配件)1.doc
浙江裕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1年6月11日,浙江裕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成立验收组,根据《浙江裕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9号)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等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现场核查了企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审阅了相关资料,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汇报,经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浙江裕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二道439号,建筑面积47638.80 m2,年产3万吨汽车高强度紧固件。公司于2020年7月委托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浙江裕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审查(温开审批环〔2020〕138号)。本项目于2020年12月开工建设,2021年3月建设完成,员工480人,厂内设食宿,实行白天8小时工作制,年生产330天,年生产能力增至5万吨汽车高强度紧固件。具体建设内容和过程详见验收监测报告。目前,主体工程工况稳定且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具备进行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条件。 (二)投资情况 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5%。 (三)验收范围 浙江裕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已建成部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本次是阶段性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比较,生产设备有所减少,详见验收监测报告表3-2;冷镦油雾由油烟净化器处理后20米高空排放改为油雾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达克罗工序废气由水喷淋+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改为水喷淋+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处理;抛丸粉尘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20米排放改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其他实际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的要求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主要产生生产废水(包括热处理清洗废水、冷却塔冷却水、喷淋水)和生活废水。热处理清洗废水经隔油+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冷却塔冷却水、喷淋水循环使用,适时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至温州经济开发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 本项目主要产生冷镦油雾、热处理废气、抛丸粉尘、达克罗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冷镦油雾经机器配套油雾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回收的油回用于生产。达克罗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集气后经水喷淋+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处理引至15米高空排放。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热处理废气集气后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引至15米高空排放。 (三)噪声 本项目的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方式进行降噪,合理布置车间,妥当安排生产时间,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主要产生金属废料、粉尘固废、废钢丸、废乳化液、废冷镦油及其油泥、废淬火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金属废料、粉尘固废、废钢丸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进行管理,外售综合利用。废乳化液、废冷镦油及其油泥、废淬火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36号)进行管理;废乳化液、废冷镦油及其油泥、废淬火油委托温州中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委托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废水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2021年5月6日至7日),生活废水排放口pH值及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浓度均低于《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 887-2013)其他工业间接排放限值。热处理清洗废水回用水桶pH值及五日生化需氧量、铁、锰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浓度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浓度均低于《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 887-2013)其他工业间接排放限值。 (二)废气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2021年5月6日至7日),热处理废气净化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达克罗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净化设施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规定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低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3/ 2146-2018)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1小时平均值低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最高点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三)噪声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2021年5月6日至7日),东北侧、东南侧、西南侧厂界昼间噪声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西北侧厂界紧邻其它企业,无法测量。敏感点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附近噪声低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一般固体废物已经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已经签订,危废贮存间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建设。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 化学需氧量、氨氮、VOCs的实际排放总量均小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的核定量。 五、验收结论 浙江裕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评价手续齐备,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验收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环境污染能力总体上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验收组同意,本项目通过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后续要求 (一)遵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及有关规定,完善验收报告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并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增强环保意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环保工作措施,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料和能源,减少碳排放,杜绝储存、运输和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预防、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持厂区整洁有序,提升绿化水平。 (三)按照《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15-2012)及有关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控制技术规范,进一步优化污染治理工艺及参数,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培训岗位工人,规范操作;安排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维护台账,使其处于最佳运行状态。核实活性炭用量、质量,确保活性炭填充量和质量满足工艺有机废气处理量要求,达到《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的相关要求,并及时更换。排气筒高度设置以确保稀释后的排放物所造成的地面污染浓度符合要求为准则。各污染治理系统应当安装独立电表,废水排放口应当安装水量计量装置,便于环保监控。加强运行检测,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等开展自行监测,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强化高噪声设备的隔声减振设施及管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稳定达标。 (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等的要求落实生产,使用清洁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物燃料。 (六)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源)、监测采样口、环保设施及管道、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的环保标志,在相应的位置悬挂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规范建设危废贮存间。 (七)建设项目完全建成时,应当重新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 七、验收组人员信息 验收组成员信息详见签到单。 验收组成员签名:
浙江裕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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