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兴皮业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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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中兴皮业有限公司年产皮带350万条新建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2021年5月29日,温州市中兴皮业有限公司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温州市中兴皮业有限公司年产皮带350万条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根据《温州市中兴皮业有限公司年产皮带350万条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批复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自主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温州市中兴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皮带的制造与销售的企业,位于平阳县水头镇锦绣路5号,占地面积7977m2,总建筑面积21576.29m2。本项目设计年产皮带350万条,主要生产设备有过胶机、裁皮机、冲床、缝纫机、压带机、油边机和批边机等(具体见验收监测报告)。项目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具备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的条件。

本项目年生产300天,每天生产8小时,员工定员150人,厂区内不设食宿。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本项目于2010年11月委托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了《温州市中兴皮业有限公司年产皮带350万条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1年1月10日通过了原平阳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平环建2011〕16号)。2011年6月开工建设,201711月竣工20181月投入生产

3、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22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温州市中兴皮业有限公司年产皮带350万条新建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工况符合竣工验收监测要求。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确认,项目油边废气处理工艺收集后高空排放,未使用活性炭处理,不产生废活性炭;生产废水收集储存于厂区内,定期委托浙江威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清运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放纳入平阳县水头污水处理厂处理,与环评中生产废水经酸中和后汇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理式有动力处理设施处理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后排放的要求不同

其余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生产废水主要为废气喷淋塔更换产生的喷淋废水,收集储存于厂区内,定期委托浙江威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清运处置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至平阳县水头污水处理厂再处理。

2、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上胶废气和油边废气

上胶工序产生的上胶废气收集后通过水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6米。

油边车间整体密闭,产生的油边有机废气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6米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采取隔声减震措施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废包装桶生活垃圾。其中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其他为一般固废。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验收期间监测结果表明,生活污水排放口水质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类和悬浮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及pH范围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氨氮和总磷排放浓度均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间接排放限值的要求

2、废气

验收期间监测结果表明,上胶废气排气筒的氨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二级标准的相关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相关要求。

油边工序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

验收期间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4个噪声测点的昼间噪声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废包装桶和生活垃圾。其中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其他为一般固废。

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委托平阳海晟华睿环保有限公司协助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验收结论

经资料查阅和现场核查,温州市中兴皮业有限公司年产皮带350万条新建项目环评手续齐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建成,污染物能达标排放,其防治污染能力总体上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经审议,验收工作组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

、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后续要求

1、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完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相关内容。及时公示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2、按照《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的要求》(浙环发〔2017〕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等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完善废气收集系统,提高废气收集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进一步完善废气处理设施设备标识和操作规程,并做好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及台账记录,保持良好的污染物去除效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加强车间环境管理,保持车间环境整洁、有序;继续完善各类环保管理制度,将环保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加强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达标不扰民。

5、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完善危险暂存场所,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台帐和相应制度,危废须密闭暂存,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台帐和相应制度,确保对各类危险废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及合法处置。

七、验收组成员信息

验收组信息详见签到单。

 

验收组成员签字:

 

 

 

 

 

 

 

 

温州市中兴皮业有限公司

202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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