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 原温州市恒星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关于《 原温州市恒星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原温州市恒星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可划分2个区块,北区块为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繁华西路13号、南区块为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富强西路20号(东经120.53440447°~120.53485514°,北纬27.99698471°~27.99761006°),地块面积1555.9m2(2.334亩)。该地块位于郭溪街道上屿工业区,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为郭溪街道上屿小微园提升改造的一部分。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保部令第 42 号)及《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地块历史上曾作为制革、电镀生产用房,属于浙环发〔2018〕7号中要求开展疑似污染地块调查的重点行业关停企业,生产过程可能造成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为此,温州市恒星电子有限公司委托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对原温州市恒星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地块(以下简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技术文件要求开展,并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原温州市恒星电子有限公司厂区的土壤与地下水采样检测由浙江中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完成,整个采样过程我司委派技术人员全程陪同监督,以确保过程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调查结果表明: (1)地块内5个土壤点位20个土壤样品中污染物(45项基本项目、石油烃 C10~C40)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符合一类工业用地的要求,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工作。 (2)本次调查地块内设置的3个点位的地下水指标pH值、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硫化物、亚硝酸盐氮、汞、砷、铅、镉、六价铬、镍、铜比标值均小于1;a、b、c点氨氮比标值大于1,即地下水质量达不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的要求,超标因子为氨氮。 氨氮属于一般化学指标,无相关毒性参数,且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基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但考虑到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需进行地下水降水,要求后续做好耗氧量、氨氮的跟踪监测工作,抽出的地下水不得直接排入附近地表水体,避免影响其水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