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公示

 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年产113万副板材眼镜和32万副金属眼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202219日,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司年产113万副板材眼镜和32万副金属眼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意见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自主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眼镜制造与销售的企业,企业租赁温州市中民眼镜有限公司现有厂房位于至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景屿路689号,总租赁建筑面积17836.15m2,设计年产113万副板材眼镜和32万副金属眼镜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2021年10月委托浙江睿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司年产113万副板材眼镜和32万副金属眼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查(温环瓯建[2021]231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万元,占总投资额的0.93%。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司年产113万副板材眼镜和32万副金属眼镜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及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确认,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中割片、砂带打磨在密闭的车间内,粉尘经布袋收集后,尾气以车间无组织排放,其余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喷淋废水、清洗废水、抛光除尘废水和研磨废水。抛光除尘水循环使用,定期打捞除尘渣,不外排。项目生产废水经芬顿混凝沉淀处理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管排放,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放纳入西片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

(二)废气

喷漆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设备处理后引至20米高空排放;抛光粉尘收集后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0米高空排放;食堂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20米高空排放;焊接废气加强车间通风换气;钉胶、盖胶废气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割片、砂带打磨在密闭车间,粉尘经布袋收集后,尾气车间无组织排放;移印、丝印废气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恶臭废气加强通风换气。

(三)噪声

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废气处理设备等机械设备。采取生产车间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维护和设置实体墙阻隔,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等措施减弱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边角料及残次品、除尘灰、除尘渣、滚筒废料、废砂带、废过滤棉、废UV灯管、污泥、废皂化液、废机油、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和废包装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边角料及残次品、除尘灰、除尘渣、滚筒废料和废砂带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油漆桶、废树脂包装桶、漆渣、废活性炭和过滤棉暂存于企业,后委托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瓯海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处置;废UV灯管暂存于企业,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的pH值范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动植物油类排放浓度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浓度限值。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的pH范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LAS、总锌、总铜和石油类排放浓度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浓度限值。镍、铬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司在现场监测时,无组织废气,根据实际情况在厂界上下风向布置了4个监测点位,两天六次监测结果中,总悬浮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浓度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出入口处布置了2个监测点位,两天六次监测结果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低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抛光工序净化后监测结果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喷漆、晾干废气净化后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苯系物、非甲烷总烃、乙酸酯类均低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6-2018)中表2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净化后排气筒排放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浓度低于《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的中型规模标准,数控加工废气(板材加工)集气后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于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司厂界东南侧、东北侧和西北侧共设置3个噪声测点(企业西南侧与眼镜厂相连,无法正常布点监测)。两天昼间监测中,西北侧测点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东南侧和东北侧测点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边角料及残次品、除尘灰、除尘渣、滚筒废料、废砂带、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UV灯管、污泥、废皂化液、废机油、漆渣和废包装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边角料及残次品、除尘灰、除尘渣、滚筒废料和废砂带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油漆桶、废树脂包装桶、漆渣、废活性炭和过滤棉暂存于企业,后委托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瓯海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处置;废UV灯管暂存于企业,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总量控制结论

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废水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废气年排放VOCs总量均符合环评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

五、验收结论

经资料查阅和现场核查,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司年产113万副板材眼镜和32万副金属眼镜建设项目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经查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经审议,验收工作组同意通过该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六、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后续要求

1、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公示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2、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的要求》(浙环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工业涂装等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的通知》(温环发〔2018〕100号)和《关于印发工业涂装等3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温环发〔2019〕14号),完善废气收集系统,提高废气收集率,减少无组织排放;进一步完善设备标识和操作规程,并做好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及台账记录,保持良好的污染物去除效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割片、砂带打磨废气的管理工作,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完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相关标识和操作规程,并做好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及台账记录,保持良好的污染物去除效果,确保达标排放,建议相关废气排气筒达到规定高度。做好污染物排放的定期自行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4、进一步加强各种固体废物的管理,规范危废暂存场所,每年及时续签危废处置协议,及时处理,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台帐和相应制度。

 

七、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人员信息详见签到表。

验收组成员签字:

 

 

 

 

浙江红润光学有限公司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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